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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管理办法201年废止了吗
1、该文件指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废止 (一)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6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二)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
4、没有废止,至今北京市建委依然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缴有专门的事项办理。没缴纳此两项费用,无法办理开工证。其他省市不详,无发言权。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6、”删去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补贴企业入帐会计科目
1、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走“管理费用”科目。相关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2、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房地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般情况下在项目完工后需要作退款处理,计入其他应收款。若在发生费用过程中若无法确定是否可以退款,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待退款后作成本冲减处理。
4、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收到款项时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其他税种。财政补贴是一种转移性支出。
5、收到的 *** 补贴,如果没有特殊的文件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是按什么算的?
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是80%。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7)专款支出和拨出专款应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分列明细核算。
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3项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相关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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